管理规定

新疆天山冰川国家野外观测科学研究站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冰川学是以观测为基础的学科。由于山地冰川分布于地球表面最高处,高山之巅,受极端寒冷和氧气稀薄、人烟稀少和交通不便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冰川观测极为困难,资料十分宝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科院天山冰川观测试验站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的数据主要包括通过观测监测和考察调查获取的冰川物质平衡、运动速度、冰川变化、冰川水文、冰川区气象和气雪冰化学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野外观测数据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四条 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数据管理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各观测项目负责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三章 采集、提交与保存

第六条 各观测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同时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 各观测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天山冰川观测试验站数据提交制度完成数据的提交,包括提交数据的格式、精度、单位等等。

第八条 基于天山冰川站网络平台,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

第九条 天山冰川观测试验站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条 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科研成果发表须有本站署名或在致谢部分予以提及。

第十一四条 对于依托天山冰川观测试验站开展野外观测获取的数据,应按照规定,需与本站分享。对于化学样品数据,如需使用天山冰川观测试验站化学实验室,需要按要求缴纳相应的样品分析费。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天山冰川观测试验站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十四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